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招聘活动 暂行管理办法
2019-11-20 10:17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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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适应当前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,合理利用就业资源,逐步完善校就业工作机制,扩大我校毕业生、实习生对外影响。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以下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办法:
1、就业处是负责我校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。各系、部教学单位也负有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责。
2、所有在学校内举办的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招聘活动均由就业处统一管理,其它非职能部门、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招聘活动。
3、学校就业工作职责分工,就业处可以委托各系、部在职责范围内,举办本系、部毕业生、实习生招聘活动,同时各系、部应积极宣传本系、部毕业生、实习生,并为毕业生、实习生创造就业实习机会。
4、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、实习生应出具介绍信,企业还应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资质证明。招聘活动应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自愿的原则。
5、招聘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非教学时间,地点由就业处具体安排。
6、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作虚假宣传。张贴宣传广告品应经就业处审查、许可后方可张贴。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、实习生人格的行为和语言。对此类行为,毕业生、实习生有权拒绝和提出抗议。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有诋毁其它单位声誉的行为,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、实习生并与之签订就业协议书。
7、通过招聘会,供需见面,双向选择后,用人单位和毕业生、实习生可按学校公布的毕业生、实习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,落实就业情况。
8、以上暂行管理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校就业处负责解释。